[身边事] 关于大丰区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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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08: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南京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文件要求,现就大丰区2019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补偿资格申请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在就业后18月以内到大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1、申请人登录江苏省资助业务管理系统(http://58.213.129.204:9080/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在线申请,扫描上传相关材料原件,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一份),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大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带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2)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3)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5)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7)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学费证明从系统里下载统一格式的文档);

(9)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大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保管,遗失不补)。

4、填写说明

申请人在填写网上申请时,请先认真阅读《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及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本人的申请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如所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则视为不符合申请学费补偿资格。

(1)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颁发年月确定。

(2)就业时间以就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首月到帐时间确定。

(3)就业单位地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为准,必须填写完整,具体到镇、村、门牌号。

(4)单位联系人填写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不得填写本人。

二、就业单位变动申请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大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三、资金拨付申请

每年4-6月份(6月15日之前),在大丰区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含在基层满36个月但现已离开基层的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正反面打印1份),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大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

(2)《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原件;

(5)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清单(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

(6)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7)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8)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四、以前年度已经受理并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统一按照新办法规定全面复审。

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对于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按省厅下发文件执行)就业的毕业生一律终止补偿资格。

五、学费补偿资格补报的要求

针对没有及时申报学费补偿资格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补申请。

1、毕业当年在大丰区区政府驻地(大中镇包括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和高新区)以外的乡镇基层单位就业,且从就业之日起至今没有超过18个月的。

2、就业单位在就业当年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及社会保险至今没有间断。

3、毕业后一直在大丰区基层单位工作,没有间断,且目前仍在基层单位工作。

六、特殊情况说明

1、非应届毕业生(毕业次年6月30日后就业的)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2、往年毕业的学生补申请时已经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则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一律不予以补偿。

另:申请学费补偿资格和拨付的毕业生可关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网站”区直部门信息公开中教育局公布的信息。

咨询电话:0515-83510950;0515-83519431。

               大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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