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天津民办幼儿园名称禁用“国际”“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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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09: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日前发布并正式施行,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由此前的12条内容增至30条,对民办幼儿园举办条件、名称、教职员工的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选址、园舍建筑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版设置标准特别强调了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民办幼儿园也不得以个人姓名做字号,其名称的一般表述为“××幼儿园(有限公司)”。
  举办者要求
  根据《设置标准》,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园举办要求
  此次,《设置标准》明确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同时,民办幼儿园要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民办园命名要求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民办园园长条件
  《设置标准》还规定了“园长”的任职条件: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民办园建筑要求
  此外,民办幼儿园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
  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以下为《通知》原文。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第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省略公司组织形式的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名称的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幼儿园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幼儿园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八)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
  (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园长应专任本园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全职工作。
  (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任教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
  (三)保育员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1:150。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幼儿园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幼儿园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二)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幼儿园建筑物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园场所。
  使用非自有园舍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舍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等。
  (一)活动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综合活动室。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按单元设置的,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
  综合活动室应能满足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
  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
  卫生间应相对独立,内不应设台阶,卫生间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装置。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采用火炉采暖。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活动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幼儿活动用房窗台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
  (二)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
  幼儿园晨检接待室(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晨检接待室(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
  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三)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
  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禁止违规使用压力罐装燃料。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第二十一条 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二条 室内照明不得采用裸灯,灯具应经过CCC认证。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楼梯、走廊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围墙应安全、美观、通透,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幼儿园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厨房、重要机房宜设入侵报警系统。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采用软质地坪。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按照《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根据办园规模,按照最低标准执行。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可根据最低标准酌情按比例核算。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其作为办学出资的数额,由民办幼儿园的各方举办者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认定。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 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 不超过35人;混龄编班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可少于3个班,每班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上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应与其办学许可证上的办学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2024年4月2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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