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 大丰某银行领导年会上发红包员工疯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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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6 08: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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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丰一中国银行网点年会上行长在台上不停发红包,员工在台下手机不离手抢红包。
银行是金融机构,有钱,年会上行长放下平时上下级之间的拘束发红包,抢到红包的员工兴高采烈,会场上传出阵阵欢乐之声。有网民质疑银行领导发的红包是个人出资?还是银行的钱?如是公款有没有考虑过纳税义务呢??
政策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所述,把握以下几个关键信息:
1、派发红包的涉事银行为扣缴义务人,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74号公告把网络红包纳入了赠送礼品范畴,而微信红包则属于网络红包的一种。
3、网络红包包含现金及非现金形式,如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如果个人需购买商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现金或者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白得)。
4、征收范围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路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银行年会上行长发微信红包,是否用的是公款?如是公款银行是否要依法纳税??职能部门是否要跟进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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