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 警告:我区所有违法建设限3月20日前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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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10: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盐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263”行动部署要求,围绕“生态立市”发展导向,盐城市委、市政府在市区全面实施水环境治理、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治理、违法建设治理和城市绿化、亮化、美化的“三治三化”专项行动。扮靓美丽盐城,违法建设专项治理首当其冲。

  “违法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造成公共安全隐患,是城市发展的毒瘤。我们将全面落实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突击清理存量违法建设,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大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坚决打响打胜专项行动第一仗。”盐城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的话,掷地有声。

  连日来,盐城市规划局及各区(街道、社区)牵头,市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协助,发动基层党组织,全面摸排梳理200平方公里范围建成区内违法建设情况,对重点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市规划局以街道为单位完成重点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城管部门完成临时违章搭建的认定工作,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为全面整治和问责追究提供依据、夯实基础。

  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求各级党员干部严禁参与违法建设,市规划、城管、公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广泛宣传发动、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坚决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确保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家喻户晓,倒逼违建户在2018年3月20日前迅速自查自纠自拆到位。

  2018年3月20日后,盐城市将全面开展执纪执法行动,争取用3个月左右时间,组织突击行动,选择重点难点街道先行推进、逐一清理,对确认无误的违法建设现场查封和采取拆除行动,确保大见成效;后期对后续举报和清查出的违法建设进行深入整治,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 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告
盐规 〔2017〕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有序实施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乡建设应当依法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二、凡实施上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8年3月20日前,向所属街道和社区主动申报,主动自拆到位。拒不申报、不及时自拆到位或申请助拆,甚至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负责违建拆除的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并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三、破坏违法建设查封现场,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阻挠、抗拒违法建设拆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建设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规划局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11日


中共盐城市纪委机关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

盐纪办发(2017)35号

各县 (市、区)委、纪委、组织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工委、纪工委、组织 (人事)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 (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省属驻盐各单位党委 (党组),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在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切实保障整治活动顺利推进、取得成效,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通知如下:
一、党员干部必须严守有关纪律要求
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带头执行有关纪律要求,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
1.带头执行“零违建”报告制,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
2.按照规定自行拆除自建违法建设;
3.不得干扰、阻挠、抗拒或者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违建拆除公务;
4.不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
5.对与本人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亲属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主动申报、及时制止并配合做好自行拆除动员工作。
凡违反上述纪律要求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党员干部有参与违法建设行为但能按照要求主动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拆除到位的,可以免于问责追究;如在本通知印发后参与违法建设的,一律从重处理。
二、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对全面从严治党承担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严明纪律规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督促本部门 (单位)党员干部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带头拆除违法建设,自觉主动抓好单位违法建设拆除。要严格按照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专项领导小组)要求,对本部门 (单位)以及党员干部违法建设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按时填报有关表格,并作出或者要求党员干部作出限期拆除承诺。排查登记和拆除承诺情况要按照市专项领导小组要求上报属地各区整治办,各区整治办梳理后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备案。
在市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凡是因为部门 (单位)党委 (党组)对所管辖的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教育、监督、制止不力,造成所管辖的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设情况严重、专项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切实强化属地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基层街道社区和各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将依法整治、规范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履行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严肃追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问题突出的由组织部门提请调整相关人员工作岗位。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
2.未按期实现整治目标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整改未见实质性进展的;
3.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5.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6.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专项整治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对依法依规应拆违法建设擅自进行罚没、补办或以其他方式违规处置的,一律先停职,再视情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专项领导小组和各区整治办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党政机关、党员干部有违法建设且自查瞒报、弄虚作假、故意规避、拒不自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严肃问责追究。
对省属驻盐各部门 (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发现存在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中共盐城市纪委机关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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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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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违建确实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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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拆了,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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