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四十年见证司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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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出台和修订,不仅反映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整个社会的发展轨迹,也是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见证。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首次“大修”圆满落幕,原有的3章40条扩充至6章59条,对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审判组织、人员组成,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做出了规定。
  改革开放伊始,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职能提供了依据。此后,《人民法院组织法》又经历了1983年、2006年两次不同时期的修订。本次修订,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核心要素,充分体现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人民法院在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出台和修订,不仅反映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整个社会的发展轨迹,也是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见证。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见证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本次修订后的法院组织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领域所开展的一系列改革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巩固。无论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是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均是本轮改革矛盾最集中、反响最强烈的地方。经过3到5年的时间,这些改革措施的成效初显,已经完全融入法院日常,成为了法院工作的重要推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初分别在广东、辽宁设立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后又于2016年底相继设立四个巡回法庭。这些巡回法庭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最高法”。此外,专门法院的设立,也是本轮司改的重要成果,不仅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纠纷诉讼的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也为宏观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见证了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本次修订明确了法官实行员额制,并且初任法官需由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从最早任命法院审判人员的低门槛到要求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再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具备其他条件,可以说对审判人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员额制实施后,法官的选任更是优中选优,进一步提升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同时,本次修订要求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这些规定更加注重对专业背景考察,自上而下的规范了法院领导干部的选拔交流条件,更好实现领导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此外,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法院干警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的规定,对干警拓宽知识面和提升素养具有明显的益处。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见证了审判权的规范运行。本次修订,“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修订后,案件评议及裁判文书的签发,均明确由审判法官独立判断作出,并由法官对案件的结果终身负责,改变了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对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明显助推作用。同时,本次修订进一步厘清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削弱了审委会的案件讨论职能,明确审委会仅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更加注重对审判经验总结和审判规则引导的职能,让审判权重新回归亲历性、终局性的基本原则之中,提升了裁判的公正性。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见证了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从组织法的历次修订来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也依然存在领导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并且一些法官除办案以外,还承担了本职工作外的事务性工作,导致法官分身乏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办、国办联合发文,要求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和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充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本次修订,在保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官依法履职和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规定,更加凸显了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的主体地位,为法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保障了法官能够心无旁骛投入到审判工作之中。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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