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订草案:禁止伪造变造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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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0: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森林法修订草案拟收紧采挖移植林木管理,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在作森林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实践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应按采伐林木加强管理。
  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有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内容合并规定,并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内容合并修改为: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报告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的内容,二是,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的内容;三是,在第五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实践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应按采伐林木加强管理。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以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相衔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澎湃新闻关注到,依照现行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有关条款规定的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森林公安机关转隶后在森林防火、林业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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